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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 寰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撤銷股東常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日期:200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