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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八號

原 告 Koninkl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陸萬零捌佰叁拾玖點陸叁元,原告聲明支付命令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該日匯率為一美元對新臺幣三十三點六八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0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