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5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日期:20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