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6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孫瑜凰律師複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對被告乙○○公示送達民國94年4 月26日下午3 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理 由
一、被告乙○○曾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