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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董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裁判日期:200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