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董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