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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明石

曾金水曾寶賜王榮王水勇王天兩陳錦郎王臣民黃幸堅陳登賢陳建全王義峰王義雄王厚霖鄧嘉琳陳王月裡潘尾訴訟代理人 李文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林永頌律師複 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飛旺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被 告 王林雪

王碧宗王再和王阿模王顏王匏王仲英王怡心(即王逸柔)李相陽鄭美雪王平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五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5 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