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2,90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