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戊○○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乙○○
丙○○戊○○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