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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被 告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陳譓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等
裁判日期:200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