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被 告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陳譓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律師被 告 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陳譓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