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遷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2,869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