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原告訴請兩造間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並請求依保險契約給付理賠金,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國寶人壽永泰終身保險(90)保單條款在卷可憑(保單條款第32條),依首揭說明,自應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另審酌原告、被保險人楊睿智住所地均在花蓮縣花蓮市,其就醫之相關醫院、診所亦均位於花蓮縣,就調查證據之便利性言,亦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適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