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69號聲 請 人 陳生發即勝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上列聲請人因勝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勝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
4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勝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於辦理清算期間,原清算人甲○○不幸亡故,惟召集股東會改選清算人時,發現多數股東已亡故,致權利人遽增,且股東分散各地聯絡不易,又本案賸餘土地標的尚有爭議案情複雜,為釐清本案土地流向及選任新任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將期限自民國(下同)97年7 月1 日起,再展期6 個月。
三、查原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甲○○於94年6 月30日就任後,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進行清算程序,前因清算賸餘資產過程中,發現本案賸餘土地標的尚有爭議,案情複雜,經本院准許將清算期間延展5 次,至97年6 月30日止。本次則因原清算人於96年3 月19日死亡,為查明土地補償費流向,召集股東會選任新任清算人事宜,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揆之首開意旨,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