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號原 告 丁00 000000000 00(荷蘭商泛登堡股份有限公司)
erm法定代理人 甲0000000
丙0000 000乙0000 000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經雯貴律師複代理人 吳欣哲律師
陳鵬光律師王龍寬律師被 告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史奎謙律師複代理人 鄭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