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海商字第3號上 訴 人 永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