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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丙○○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壹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惟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算,未據原告陳明,且本件原告起訴狀內載明請求之聲明略為:「撤銷原贈與被告楊茲鋼契約,並請求判令被告楊茲鋼將贈與取得之土地即台北市○○區○ ○段第478 之2 地號持分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5 樓房屋所有權登記均塗銷,變更為原告及被告乙○○、甲○○所有,並遷出上開佔有房屋。」,而依原告所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94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上開房屋現值已達肆拾柒萬伍仟陸佰元,遠較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且原告亦提出上揭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本件訟標的價額,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確實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