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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3號原 告 丙○○原告與被告丁○○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 元,惟查本件起訴請求被告丁○○撤銷有關坐落台北市○○區○○段1 小段第478 之2 地號土地(面積3,50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50, 840分之945)及 其上同小段第247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號5 樓房屋)贈與契約、塗銷登記及變更登記為原告與乙○○、甲○○等人所有(各3 分之1), 而依原告主張上開房屋部分價值為832,250 元(見原告95年1 月4 日民事補正狀第2 頁第6 行),另土地部分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4,927 元,核算被告丁○○持有該土地部分價值為1,180,762 元(3,509 ×124,927 ×945/350,840=1,180,762),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71,004 元{(832,250 +1,180,762)×1/3=671,004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30

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地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