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文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振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律師被上訴人 風中奇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梅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五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5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