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甲○○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甲○○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