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甲○○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9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命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可以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