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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俊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裁判日期: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