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當事人與被告智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史長春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80,000元(爭執之資本額為41,000,000元,原告主張占資本額比例為百分之53,故訴訟利益為21,730,000元,另原告爭執之股權金額為2,650,000 元,合計為24,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