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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法定代理人 魏玉英原告與被告三公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5,268,260 元,應徵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中 華 民 國 94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