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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寶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裁判日期:200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