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核定為新臺幣1,463,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