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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臺北市縫紉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日期:20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