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甲○○
樓之1被 告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