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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張詩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