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8號
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8號
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