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乙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靖仁訴訟代理人 游啟璋律師
陳長文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及公司帳簿表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