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 告 飛雅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7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