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俊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審判長於民國94年8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