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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3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

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共 同特別代理人 乙○○

1,2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乙○○於聲請人所提起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3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訟事件,為被告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及被告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共同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對乙○○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及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所提起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3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訟事件時,依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下稱長庚基隆分院)及台北市私立陽明山老人養護所(下稱陽明山養護所)之函文所示,被告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及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均應無訴訟行為之能力,而渠等現無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及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分別為78歲、67歲之齡,有渠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關於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之意識及理事能力,經詢以為其治療之長庚基隆分院,該院以95年6 月7 日(95)長庚院基字第0608號函覆:「闕阿順於94年6 月30日起至94年12月14日止於本院神經內科門診診治共計7 次,主要診斷為失智症、智能退化、記憶力減退情形,對於人事物之意識只有部分能力;而關於病患處理事物之能力,…如屬較複雜之事物,依其病情,認無法勝任。」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至於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則自91年2 月16日起,即入住陽明山養護所迄今,其患有高血壓、陳舊性腦中風、心臟冠狀動脈疾病及老人失智症等疾病,其目前對於日期、自身所在及訪視之家人等均無法認知,依其失智症之情況研判,處理事物或代表為訴訟均有困難等情,亦經陽明山養護所以95年6 月14日陽字第950603號函覆在卷。據此,足認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均已欠缺獨立為法律行為之能力,自無訴訟能力甚明,聲請人主張上情,堪認屬實,本件聲請自應准許。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係有關祭祀公業闕天界派下權爭議之事件,以另名實際管理派下事務之管理人乙○○較為熟悉,爰選任乙○○於上開訴訟事件,為被告闕阿順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及闕義助即祭祀公業闕天界管理人共同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裁判案由:確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