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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 告 台鳳帝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30,20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