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丙○○原 告 丁○○
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孫瑜鳳律師乙○○被 告 李文德(即祭祀公業李協勝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