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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 訴 人 乙○○

丙○○被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