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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甲○○被 告 申○○○

丁○○○癸○○

號壬○○訴訟代理人 辛○○被 告 卯○○○

巳○○寅○○丑○○辰○○黃世騏即黃榜煌)

樓黃湘庭即黃麗珊)子○○○被 告 未○○兼訴訟代理 午○○人被 告 乙○○

己○○戊○○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0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