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 告 甲○○
3樓乙○○
共同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2,606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8,5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51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