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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7號原 告 太元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泓峻律師

甲○○被 告 辰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9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7 月間出售編號8661、8662、8663、8664等型號之外套1,600 件予被告,價金共新台幣(下同)855,624 元,雙方定有合約書乙紙,嗣並合意減縮買賣數量為8661型號269 件、8662型號381 件、8663型號39

5 件、8664型號440 件,價金共792,562 元。被告又於93年10月間向原告購買8662型號外套99件,價金56,925元。被告再於93年9 月間向原告購買KK61、KK62、KO61、KO62、KO63、KO64、KO65、KQ61、KQ62、KR81、KR62、KR63、KL63、KM

61、KL62、KL61、KN61、KN62、KL64、KL65等型號之20款針織成衣5,726 件,價金共2,110,800 元,加計原告代購拉鍊頭12,980元及代墊進口貨物稅1,132 元,共2,124,912 元。

前揭三項合計2,974,399元。原告雖已依約交貨,但被告僅支付256,687元,其餘2,717,712元拒不給付。兩造間於93年8月28日始就20款針織成衣買賣價金達成合致,成立契約,並未約定交貨日期,被告亦未催告,故原告並無遲延給付可言。又原告係依交付數量計算價金,並無數量短少情形。至於86系列4款外套,原告否認有瑕疵,且被告若發現有瑕疵,依約亦應於7日內通知原告,逾期即視為被告接受該批貨品,原告於93年9月10日交貨,被告至93年10月24日始通知原告外套與樣貨不符,已逾7日期限,自應視為被告業已接受該批貨品。又被告自始未舉證證明該外套有何瑕疵,至於外套之數量,被告已明白表示無須補送3款型號之外套,自無數量短少之問題。縱以被告於93年12月所寄到貨紀錄表所載,其中亦僅有KO61、KO62、KO63等型號各有2件遲延交貨,遲延日數分別為13日、13日、6日,遲延之貨物金額2,100元,依兩造就遲延損失補貼之約定,逾7日以上每日按千分之一計算,被告至多僅能請求18元之補貼。至於被告所計算之打折損失,實係收入減少,並非損失,亦與遲延無涉,原告交付被告之貨品,93年12月之前於5折以上銷售件數不多,均待94年1月之後以5折、3.8折始出售較多,足見被告銷售不佳,係因其經營不良所致,與原告之供貨無關,應認被告主張抵銷並不可採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717,712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係以國內流行女裝之設計銷售為主要經營業務,公司成立迄今已近30年。93年2 月間,原告公司設計開發部經理丙○○偕同該公司經理戊○○至被告公司拜訪,希望被告能將完成設計之成衣交其製造。因丙○○以往於其他廠商任職時,曾與被告配合生產商品,被告基於此舊識關係,同意將93年間預計於9 月上市之秋冬成衣商品交與原告製造。於同年3 月15日,被告將完成設計之53款服飾圖樣標載尺寸、布料材質、顏色等明細之設計圖,交與原告預作打樣,以確定未來生產樣式。至同年5 月10日,原告提出報價單及部分打樣成品,當時被告認為原告尚有20餘款服飾未完成打樣,進度落後,且對其報價單之價格表示異議,原告則稱打樣仍在積極進行中,至於成衣單價,被告可以向原告提出同意訂購之價格。基於流行服飾商品銷售之短暫性,一般均於8 月底即需安排新款秋裝上市銷售,搶得商場先機,故被告不能持續等待原告其他打樣,至93年6 月9 日,被告就確認之樣式向原告下單,訂單中明確記載24款成衣之訂作明細、交貨日及價格等具體訂購內容,至同年7 月1 日,被告再就已確定訂購之24款服飾商品向原告為最後確認,要求原告核對各款服飾之成份、色澤等製作細節,並提醒原告下單商品之交貨日期應分別於8 月15日及9 月10日、9 月20日前。

於93年7 月21日,兩造先就已下單24款服飾商品中之4 款鋪綿外套(代碼開頭86)簽訂合約書,至於其他20款針織品(代碼開頭K), 原告表示會儘速提出合約書簽訂並完成出貨,被告亦再表明應依93年6 月9 日及93年7 月12日訂單內容,將其餘20款針織服飾於9 月時完成交貨。之後兩造持續就成衣製作細節互相連絡,然至93年8 月26日,原告就20款針織成衣,忽然傳真新報價單予被告,要求增加各款成衣單價,此時因被告早已完成標價,並提供商品條碼予原告,實無法接受原告單方面之變更,但當時已屆換季時間,被告急於出貨,故與原告公司經理丙○○協商後,要求其保證交貨日期不得延誤,則被告可同意調整針織衣單價,而丙○○即承諾必會在93年9 月5 日前先提供20款針織品各色、各尺寸之成品數件,以利被告專櫃作換季改裝,而所有20款針織商品,一定會在同年9 月20日至30日之間,至少交貨一半,其餘絕對會在10月15日前全部交清。之後原告在93年9 月時交付雙方合約書所載之4 款鋪綿外套,但交貨數量不足合約約定數量,其中代碼8662之商品,被告原訂400 件,原告卻僅交貨171 件,交貨數量不及訂貨數一半,且在尺寸、色澤及作工上均與訂購之內容不符,為此被告於93年9 月24日以書面通知原告前開成衣之瑕疵狀況。其餘20款針織商品,原告一直拖延,竟至11月才完成交貨。蓋秋季流行服飾,在9 月間即會陸續上市,此時得以正品價格出售,至10月中旬開始,商品即需配合百貨公司作折扣價出售,至11月份,折扣數將會更低,故服飾商品上市銷售之時間點,確會影響銷售狀況及公司利潤。是原告就20款針織衣嚴重遲延給付,自已造成被告財產上相當之損害。此外,原告遲延提出之針織商品,又有短少及減少價值之瑕疪,對此被告亦已於93年11月5 日以書面通知原告。本件兩造訂購成衣之交易,事實上係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本件被告因原告交付貨品嚴重遲延及瑕疪問題,令被告在銷售上受有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依答辯

5 狀之計算方式,在針織衣方面,損失共1,642,121.88元,

4 款外套方面,損失共974,822.01元,兩者合計共2,616,94

3.89元,被告對原告得行使減少價金(報酬)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以此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之貨款債權互為抵銷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部分:㈠原告交貨之數量及約定之金額。㈡兩造之合約書、原告要求確認數量之傳真文件、客戶對帳單、原告要求確認單價之傳真文件、被告製作有關針織衣到貨狀況紀錄表(原證1 至5)形 式上之真正(原證5 最後1排 數字被告否認是其所為)。㈢原告93年5 月15日傳真文件、被告標為93年5 月15日之傳真文件、被告訂購單、被告標為93年

7 月1 日最後確認之訂單、原告93年8 月11日文件、被告93年8 月17日文件、原告告知單價之文件、被告93年9 月24日文件、被告93年11月5 日文件、化妝造型師協會工作確認單、工作契約、原告93年8 月5 日傳真文件、照片、原告93年11月10日傳真文件、出貨單、被告未簽之合約書、被告提出原證5 紀錄表之原稿(被證1 至27)形式上之真正。㈣對被告提出證物「2004年秋冬日原針織進貨與銷貨對照表」之數量是從被告已過帳交易明細表整理而成,就數字部份原告不爭執。本件爭點:被告主張20款針織衣有貨品瑕疵及遲延給付,4 款外套有貨品瑕疵,以其對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與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相抵銷,計算方式如答辯5 狀。原告主張8661至8664外套部份並無瑕疵,且瑕疵通知日期逾期,並否認20款針織依部份有瑕疵,兩造沒有約定交貨日期,所以沒有給付遲延,否認被告對損害之計算方式,被告至多有如準備書3 狀計算之遲延損害共18元。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就被告向原告買入8661型號269件、8662型號381件、86

63型號395件、8664型號440件,價金共792,562元,該部分兩造於93年7月21日訂有合約書,並約定交貨日期為93年9月10日,被告又買入8662型號外套99件,價金56,925元,再買入KK61、KK62、KO61、KO62、KO63、KO64、KO65、KQ61、KQ

62、KR81、KR62、KR63、KL63、KM61、KL62、KL61、KN61、KN62、KL64、KL65等型號之20款針織成衣5,726件,價金共2,110,800元,加計原告代購拉鍊頭12,980元及代墊進口貨物稅1,132元,共2,124,912元,前三項合計2,974,399元,原告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交付前揭數量之衣服,被告已支付256,687 元,尚積欠2,717,712 元等事實,並無爭執。又被告向原告訂購之4款外套與20款針織衣,係由被告之設計師參考當年流行要素、圖樣,決定材質及款式先製作設計圖,再由被告交與原告依設計圖為成品打樣,經確認後進行成衣製作及買賣,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認本件交易係屬買賣及承攬之混合契約,惟相較之下,服飾並非複雜之工作物,故本件契約應較近於買賣契約。是本件兩造之爭點,主要則在被告主張貨品瑕疵及遲延給付是否成立,其損害賠償債權得抵銷前揭原告貨款債權金額為何?㈡被告主張原告交付之系爭4 種86系列鋪棉外套(款號分別為

8661、8662、8663、8664),於交貨後經被告依通常程序進行檢查,發現其有瑕疵,被告並於93年9 月24日以書面正式通知原告,因雙方約定交貨期為9月10日,原告在9月13日交貨,但交貨數量不足,且依合約有7日彈性寬限交貨之約定,故被告待9月17日即寬限交貨期屆至,原告並未完成交貨,其隨於7 日內之93年9 月24日,以書面將原告所交貨品之各項問題以書面儘速通知原告,原告並無任何免責之可能。

瑕疵內容為:1.尺寸方面:①8661,共米白、黑、紅三色。

米白色部分:被告指定M 號肩長15吋、L 號肩長15又1/2 吋;原告交貨M 號肩長14又3/4 吋、L 號肩長15吋;均與要求長度不符。胸圍尺寸被告指定M 號38吋、L 號40吋;原告交貨M 號胸圍尺寸37吋、L 號胸圍尺寸39吋,亦與被告要求不符。黑色部分:肩長及胸圍之尺寸,與上述米白色相同,原告交貨尺寸均與被告指定尺寸不符。另外被告指定掛肩尺寸

M 號8 又1/2 吋、L 號9 吋;原告交貨M 號7 又1/4 吋、L號8 吋,也不相符。紅色部分:肩長、胸圍及掛肩尺寸,原告交貨尺寸不符之情形與上述黑色款相同。②8662,共米白、黑、紅、駝四色。此款四色被告指定之袖長均為23又1/2吋,但原告交貨袖長均只有23吋,短1/2 吋。且該款全部下擺均短1 吋。與被告之要求不符。③8663,共米白、黑、紅、咖啡四色。該款原告交貨全部袖長均不足1/2 吋至3/4 吋。掛肩均不足1 又1/2 吋至2 吋。胸圍均小了1 吋至2 吋。

2.色澤方面:①86全系列之米白色款,被告指定針織部分之色澤為米牙白,且雙方在原告提出樣衣時亦為確認,但原告交貨時,針織部分之色澤卻是漂白色,與被告指定之顏色不符。②8664之紅色款,腰部抽繩之紅色染色不足,使得該抽繩顏色與整體衣服顏色不相配。⒊作工方面:①86全系列之米白色款,都有使用污損紗之情形。②86全系列之米白色款,內層白紗有夾雜紅紗之情形。③86全系列成衣,外層布面有使用瑕疪布之情形。④86全系列成衣,有縫線不均、織線脫落、扭曲等作工不良情形。⑤86全系列成衣,有拉鍊頭易脫落、或拉鍊無法下拉之情形。⑥8664,腰部抽繩色澤染色不均,且抽繩呈斑剝狀態並夾帶廢線。⑦8663,袖口羅紋部分多車二條鬆緊帶,此款原告提出樣衣供拍照時,被告已告知該錯誤,但原告交貨時仍未改正。⑧8663,袖長短少近1吋,且衣身內部裏層過長,掉落超過外衣長度。並據以主張損害賠償(被告答辯5 狀所列之計算方式):

⒈8661款:本款外套屬冬季商品,自上市後,被告僅在9 折

、7 折時各售出1 件,剩下大部分貨品是集中在3.8 折、

3 折左右才有消費者願意購買,足見該款貨品品質低落之情況。本款進貨271 件,售出215 件,尚有56件無法售出,銷售比79.33%。總銷售金額291,026 元。平均銷售單價為1,353.61元,約為訂價之0.37。可見本款瑕疵品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本款從10月開始銷售,銷售期共165 天,統計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4.86折。而以4.86折計算已售出215 件之應得收入約為384,523.2 元。但現因該款貨品具有嚴重瑕疵,致平均每件僅能以3.7 折之價格出售,215 件實得291,026 元,被告受有折扣損失至少93,497.2元。庫存損失:本款即使下折扣至2 折階段,最後仍有56件貨品未能銷售。按本款進貨271 件,縱被告保留進貨總數5%即14件作為一般庫存,本款仍有42件之庫存損失。對此被告主張由原告負擔一半即21件損失,此21件以本款實際平均銷售單價1,353.61元計算,原告應負擔28,425.81 元。綜上,原告應賠償被告121,923.01元。

⒉8662款:本款外套進貨492 件,但上市後,因品質不良,

在7 折以上僅售出11件,共售出430 件,庫存62件,銷售比87.39%,總銷售金額770,795 元,平均銷售單價1,792.55元,為訂價之0.41。可見本款瑕疵品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本款自10月開始上市銷售,銷售期共165 天,統計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5.4 折。而以此計算已售出之430 件貨品,被告預估收入至少應有1,017,036 元;但現因該款貨品具有明顯瑕疵,被告只能以平均4.1 折價格出售,所受折扣損失約為246,241 元。又本款有62件庫存未能銷售,按本款進貨492 件,縱被告保留進貨總數5%即25件作為一般庫存,仍有37件庫存損失。對此被告主張由原告負擔一半即18件庫存損失,此18件以本款實際平均售價1,792.55元計算,原告應負擔32,265.9元。綜上,原告應賠償被告折扣及庫存損失共278,506.9 元。

⒊8663款:本款外套因作工瑕疵,在7 折以上僅售出6 件,

大部分貨品是在3.8 折、3 折時才有消費者願意購買。銷售結果:進貨395 件,售出358 件,尚有35件未能售出,銷售比90.63%。總銷售金額596,047 元,平均銷售單價1,

664.94元,為訂價4,580 元之0.36。分析:本款自93年10月銷售至94年3 月,銷售期共165 天,統計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

5.26折。而本款售出358 件,以上開平均折扣計算,被告至少應得收入為86,3442.11元,但現被告銷貨收入為596,

047 元,損失267,395 元。⒋8664款:本款外套進貨440 件,僅售出115 件,有高達32

5 件未能出售。且8 折時僅售出1 件,總銷售比26.13%,總銷售金額194,016 元,平均每件銷售單價為1,687.1 元,為訂價4,980 元之0.34。本款自93年10月開始上市銷售,因貨品狀況不良,銷售甚差,統計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4.3 折。而以售出之115 件貨品計算,被告至少應有約246,241元收入。惟因該款貨品品質低落,以致不但銷售狀況不良,價格亦低於平均折扣,折扣損失有52,245元。又本款至

2.5 折後,仍有高達325 件貨品銷不出去,縱保留進貨數

440 件5%即22件作為一般庫存,被告仍有303 件之庫存損失。對此被告主張原告應負擔半數即151 件的庫存損失,以本款實際平均售出價格1687.1元計算,原告應負擔之金額為254,752.1 元。原告就8664款外套,應賠償被告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共306,997.1 元。

以上被告在4 款鋪棉外套方面,損失共974,822.01元等語。

原告則主張依兩造系爭合約書細則第2 條之約定,被告應自收貨日起7 日內通知賣方處理,逾期則視同接受,而原告於93年9 月13日將4 款外套貨品交予被告,被告遲至同年月24日通知原告外套與樣衣不符,已逾前揭7 日期間等語。經查,依兩造不爭執之合約書細則第2 條約定:「買方若發現貨品與樣衣不符,應自收貨日起七日內通知賣方處理,逾期視同買方接受此批貨品」,足認兩造約定之瑕疵檢查通知期間即為7 日,且該7 日期間應自貨品收貨之日起算,若有分批進貨,自應分別起算,被告主張其等待7 日之彈性寬限交貨期限後才起算7 日,實與文義不符,並非可採。又被告主張該約定屬給付標的不符債之本旨時之退貨通知,與民法上瑕疪檢查通知之期間並不相當云云,實則,若原告給付之貨品與被告所定之貨品不同,被告於收貨之即可發現並予退運,何需檢查7 日後才通知處理?且依民法第359 條規定,買受人因物之瑕疵本得解除契約,被告所主張不符債之本旨之退貨權,所指為何,實難以理解,應認被告之主張並非可採。是以,被告於93年9 月13日收受4 款外套貨品,依約定應於

7 日期間即93年9 月20日之前為瑕疵檢查通知,被告於該期限前未為通知,依兩造之約定自應認為被告已經接受該批貨品,自不得再主張原告應負瑕疪擔保責任。再者,證人即被告職員丁○○亦到庭證稱「收到外套部分有瑕疵,如何處理?)先跟丙○○反應,外套部分有的有退貨,有的沒有,退貨部分有書面」、「外套部分退的量不多,因為專櫃小姐自己處理,或是由我們來修,沒辦法修的才退」、「(原證2、3 是否已扣除退貨的量)有」等語(本院卷107 、108 頁),足見外套瑕疵嚴重部分均已退貨,該退貨部分,亦於原告請求計算貨款之數量中剔除(原證2 兩造確認之交貨數量),未退貨者,被告既正常鋪貨銷售,有小瑕疵者由專櫃小姐解決,顯見該瑕疵對於貨品價值縱有減少之情形,實屬無關重要,是依民法第35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亦不得視為瑕疵。

㈢被告主張針織衣部份有貨品瑕疪,其中色澤方面,被告訂製

之KL63款領口均配有同色蕾絲,但原告交付之貨品,同色款式所配之蕾絲色澤竟有明顯差異,於作工方面,KO63款有縫合漏針之瑕疪,KL62款有脫紗之瑕疪,KR63款領口有脫紗之瑕疪,KR62款衣身上有明顯瑕疪,造成被告於銷售時,客戶對被告服飾有品質不良之觀感,影響被告品牌形象及銷售狀況等語,並舉證人丁○○及提出產品瑕疵照片為證。原告則否認其所交付之針織成衣有瑕疵。經查,被告提出之照片固可看到少數具瑕疵之貨品個案,證人丁○○到庭亦證稱「針織衣也有顏色不對之問題,我們有退貨」、「針織的部分有一款退的量約有一半,另外有一組印花有問題,故障很多,因為外面需求大,所以沒有退很多,其他組沒退」、「(原證2 、3 是否已扣除退貨的量)有」等語(本院卷108 頁),固可認為原告交付之針織衣中部分有瑕疵之問題,惟瑕疵嚴重者均已退貨,該退貨部分,業於原告請求計算貨款之數量中剔除(原證3 兩造確認之交貨數量),未退貨者,被告亦正常鋪貨銷售,顯見該瑕疵對於貨品價值縱有減少之情形,亦屬無關重要,是依民法第35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不得視為瑕疵。應認被告有關原告應就針織衣負瑕疵擔保責任之主張,尚不可採。

㈣被告主張兩造就20款針織衣定有交貨期限,原告之經理丙○

○業於93年8 月26日向被告承諾93年9 月10日一定將10款針織衣交貨一半,9 月20日另外10款針織衣可交貨一半,9 月30日awdo37型號可交貨一半,至10月15日前可全部交清所有貨品,但原告實際交貨數量及日期詳如附表1 所載,已經超過前揭約定之期限,應認原告給付已經遲延等語。原告則否認兩造就20款針織衣定有交貨期限,主張丙○○所寫日期只是兩造磋商之過程,並未就該日期達成合意云云。按兩造雖亦爭執有關20種針織衣締結契約之時點,惟其既均認為已締結契約,有關是否成立給付遲延,僅與有無約定交貨期限有關,實與契約締結時點無涉,故該爭點已無審酌之實益,先予敘明。經查,兩造於93年8 月26日因原告要求調高針織衣單價10至20元之問題而會商,當時原告之經理丙○○承諾93年9 月10日先就awdo3 、4 、30、16、17、7 、8 、39、42、43款針織衣交貨一半,9 月20日時另就awdo1 、2 、44、

45 、34 、35、36款針織衣交貨一半,9 月30日awdo37型號可交貨一半,至10月15日前可全部交清所有貨品,有丙○○簽名之記載在卷可稽(本院卷37頁),證人丙○○於94年6月6 日到庭亦證稱該文字確為其所寫,足認兩造確已就交貨期限協商如附表1 所示之日期。至於證人即原告之經理丙○○雖證稱其並未同意該日期,而是被告負責人要求該日期交貨,由伊寫下來等語,惟查,證人丙○○不僅記載該針織衣型號與交貨日期,且於文件上簽名並押註日期,依常情自係為該交貨日期之承諾負責,茍其僅是抄寫被告負責人要求之交貨日期,何須簽名並押註日期?顯見所證違背常理,並不可採。兩造就針織衣之交貨既定有期限,原告交付貨品逾期如附表1 所示,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無待被告催告,原告自應負擔給付遲延之責任,並依同法第231 條第1 項賠償被告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至於原告主張依被告所作如原證5 表格,其中載有「11/2合約」,應依其日期之記載為給付期限,故原告只有KO61、KO62、KO63三款型號之數件成衣遲延給付,若依外套部分之合約書約定標準,原告僅需賠償18元云云,被告辯稱該表格所載「11/2合約」之日期,實係原告至93年11月2 日始提出之針織衣合約稿上所載交貨日期,被告並未簽署該書面合約,自不得以該日期作為遲延責任之計算依據等語,經查,原告於93年11月2 日提出之針織衣合約稿,並未據被告簽字,有兩造不爭執之合約稿在卷可稽(本院卷139 至141 頁),自不得認為被告業已同意該交貨日期,況被告所作如原證5 表格,明載前揭兩造協商之交貨期限,並以該日期計算原告給付遲延之日數,顯見被告並未同意原告所提合約稿之交貨日期,從而,原告依其提出之日期主張僅KO61、KO62、KO63有遲延給付,僅需賠償18元云云,自不可採。

㈤被告答辯5 狀所主張針織衣部分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20款

針織衣中之KL61、KL62兩款,被告同意不計算原告遲交,另KQ62為內搭背心、KR61、KR62、KR63等3 款為高領針織衣,故原告雖在10月初交貨,尚不明顯影響銷售狀況,故被告對以上6 款,均不向原告請求賠償):

⒈KK61款:本款共進貨236 件。原告在9 月間僅交貨30件,

205 件遲至11月10日才交貨。93年秋冬服飾應銷售期間為93年9 月15日至3 月15日,共約180 天。在9 月中旬上市時是以訂價9 折至8 折的價格出售,至10、11、12月份時,為配合各百貨商場週年慶之促銷折扣,陸續以8 折以下之價格銷售,至94年1 、2 月間,開始以5 折以下價格銷售,原告遲延給付,當然會影響銷售成績,造成被告損失。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為9 折共15天、8折共46天、7.6 折共6 天、7.2 折共16天、6.3 折共6 天、5 折共31天、3.8 折共30天、3 折共30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89折。銷售結果:本款進貨236 件,共售出226 件,尚有10件未售出。銷售比95.65%,銷售總金額340,539 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1,506.81元,約為訂價3,280 元之0.46。分析:93年秋冬服飾正常銷售期共有

180 天,且本款針織衣銷售期應在9 、10月間即開始,但本款23 6件中有205 件,遲至11月10日才交貨,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因被告進貨後不久,即需配合百貨公司作折扣銷售,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上受有損失;故該款針織衣之後結算雖銷售95 %,但平均每件卻僅得以訂價之4.6 折售出,顯然低於上述以正常銷售期間計算出之5.89平均折扣數。KK61款所有售出件數226件,若以平均折扣數5.89折計算,被告預估可得收入應有436,613.92元。但因原告遲延交貨,使該款貨品在利潤較高之9 、10月份間不能進行銷售,致最後結算該款之平均出售折數僅有4.6 折,總銷售總金額為340,539 元,故由被告預估可得收入436,613.92元減去實際收入340,539 元,可知被告受有損失96,074.92 元。

⒉KK62款:本款共進貨240 件。原告在10月底前僅交貨4 件

,之後遲至11月15日時才交貨235 件。93年秋冬服飾應銷售期間為93年9 月15日至3 月15日,共約180 天。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5天、8折共48天、7.6 折7 天、7.2 折7 天、7 折10天、5 折33天、3.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8 折。銷售結果:進貨240件,售出190 件,尚有50件未售出。銷售比79.16%,銷售金額264,741 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為1,376 元,約為訂價3,680 元之0.37。分析:93年秋冬服飾正常銷售期有18

0 天,且本款針織衣銷售期應在9 、10月間即開始,但本款高達97% 之數量,原告是至11月15日才交付,使被告不但可銷售期間縮短,且每件可銷售單價亦受到減損,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並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上受有損失,而最後至94年3 月結算時,被告猶有50件未能售出,此庫存損失亦為原告遲延所致。KK62款售出之190 件,若以應銷售期之平均折扣數5.8 折計算,被告之預估收入為405,536 元,但因原告遲延交貨,使該款貨品在利潤較高之9 、10月份間不能進行銷售,致最後結算該款之平均出售折數僅有3.7 折,由被告預估可得收入405,536 元減去實際收入264,741 元,可知被告受有損失140,795 元。至於因銷售期間縮短而生之庫存損失:以售出之190 件除以實際銷售期間135 日(即93年11月16日至94年3 月15日),該款平均每日可售出1.407 件,則依原告遲交達45天之狀況,應認庫存之50件均由原告負擔損失。但現被告同意保留5%作為一般庫存,即以38件作為本件庫存損失,以本款實際平均售價1,377.5 元計算,可認損失金額至少有52,345元。以上兩項合計,此款被告損失共為196,140元。

⒊KL63款:本款進貨275 件,原告遲至11月間才開始陸續交

貨。93年9 月15日至94年3 月15日秋冬服飾銷售期間內,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為9 折15天、8 折38天、7.6 折7 天、7.2 折7 天、4 折53天、3.8 折30天、

3 折20天、2.5 折5 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58折。銷售結果:進貨275 件,售出138 件,尚有137 件未售出,銷售比49.81%,售出金額為131,462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952.62元為訂價2,780 元之0.34。

分析:本款全部數量,原告均遲至11月間才交付,使被告銷售期減少45天以上,且每件銷售單價亦受到減損。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再因本款服飾有染色上之瑕疪,令消費者有品質不良之觀感,此亦嚴重影響銷售狀況,致該款銷售量僅49.81%,275 件進貨中,有137 件無法售出,且平均售出單價僅有訂價之3.4 折。KL63款售出13

8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數5.58折計算,被告預估收入至少有213,994.39元,但現因原告給付遲延,被告僅售出131,462 元,折扣損失有82,532.39 元。至於因銷售期縮短及物品瑕疪所造成之庫存損失:本款售出138 件,以該款實際銷售期間僅135 日計算,平均1 日約可售出1.02件。則正常銷售期有180 天,依原告遲交45天之情形,至少增加被告庫存約45.99 件,以本款實際售出之平均價格

952.62元計算,原告造成被告之庫存損失金額為43,810.9

9 元。以上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合計共為126,343.38元。⒋KL64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除在9 月交貨3 件外,297

件遲至11月15日才交貨。93年9 月15日至94年3 月15日秋冬服飾銷售期間內,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7.5 天、8 折62.5天、7.2 折10天、5折40天、3.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7 折。銷售結果:售出

253 件,47件未售出,銷售比84.33%,總銷售金額199,46

3 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為1,047.29元,為訂價之0.38。分析:本件進貨300 件中有高達297 件原告是遲至11月間才交付,不但影響被告可銷售期,且上市時該款服飾已需配合折扣促銷,影響被告應得銷售利益。故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KL64款售出253 件,以平均折扣數5.

7 折計算,被告預估收入應有400,903.8 元,現因原告遲交,以致被告受有折扣損失135,938.8 元。庫存損失方面:本款結算售出253 件,庫存47件,以該款實際銷售期12

0 日計算(即93年11月15日至94年3 月15日),平均每日可售出2.1 件。則依本款原告遲交狀況,本款庫存數47件可認為是銷售期間減少60日所造成。縱被告減去5%作為一般庫存,原告亦應負擔32件之庫存損失,以該款實際平均售價1,047.29元計算,32件損失為33,513.28 元。以上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合計,被告損失金額為169,452.08元。

⒌KL65款:共進貨299 件。原告遲至11月3 日才開始交貨,

影響被告銷售期間。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5天、8 折30天、7.2 折30天、5 折45天、3.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58折。銷售結果:售出217件,未售出82件,銷售比72.57%。售出金額198,438 元,平均售出單價914.46元,為訂價2,680 元之0.34。分析:

本款全部共299 件原告均是至11月才交付,至結算時尚有82件未售出,每件售出單價顯因遲延上市而受到損害。原告之遲延給付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本款售出之217 件,以平均應售出折數5.58折計算,被告預估可收入324,510.48元,現因原告給付遲延,被告在銷售折扣上之損失即有126,072.48元。庫存損失方面:最後結算售出217 件,庫存82件,而因原告遲交,該款實際銷售期間減少45日,只有135 天。

以此計算,本款1 日售出件數約為1.6 件,則可認原告給付遲延45天,至少增加72件庫存。縱被告以5%作為一般庫存,原告亦應就67件庫存負賠償責任。則以本款每件平均售價914.46元計算,被告至少受有庫存損失61,268.82 元。以上折扣及庫存損失合計,被告損失為187,341.3 元。

⒍KM61款:本款共進貨360 件,原告於10月6 日交78件、10

月18日交278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23日、8 折15日、7.2 折14日、7 折17日、6.3 折10日、5 折41日、3.8 折25日、2.5 折25日、2折5 日。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以上計算平均折數應為5.46折。銷售結果:KM61款售出293 件,未售出67件,銷售比81.38%。售出總金額298,220 元,平均每件出售單價為1,017.82元,為訂價2,780 元之0.37。分析:主要進貨時間在93年10月18日,至94年3 月15日結算時,尚有67件未售出,被告銷售期及銷售價格均因原告交貨遲延而減損。本款售出之293 件,依銷售期之平均折數即5.46折計算,預計應得444,738.84元,但因原告交貨遲延,致被告僅售得298,220 元,損失146,518.84元。庫存損失方面:結算售出293 件,庫存67件。依本款實際銷售期159 日(93年10月7 日至94年3 月15日),計算平均每日售出件數約為1.84件。則原告遲交至少21日,以實際每日平均售出1.84件計算,因此而增加之庫存至少約38.64 件。以實際每件平均售出價格1,017.82元計算,原告造成被告之庫存損失有39,328.56 元。以上折扣及庫存損失合計,原告應給付被告至少185,847.4 元。

⒎KN61款:本款進貨257 件,原告於8 月24日交3 件後,直

至11月1 日才交貨254 件。以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計算出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3 折。銷售結果:

售出242 件,未售出15件,銷售比94.16%,總銷售金額249,601 元,平均銷售單價為1,031.41元,約為定價2,580元之0.4 。分析:本款進貨257 件,254 件是在11月初才進貨,所以才進貨即需以相當折扣出售(集中在5 折至換季前),本款之銷售利潤顯因原告進貨遲延而受有損失。

本款售出之242 件,若依全部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3折計算,應可收入330,910.8 元,但因原告交貨遲誤,被告平均僅能以4 折出售,銷售所得為249,601 元,故所失損失共81,309.8元⒏KN62款:共進貨239 件。原告於8 月24日交3 件後,直至

11月1 日才交貨236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計算出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21折。銷售結果:本款進貨239 件,售出219 件,未售出20件,銷售比91.58%,銷售總金額為208,714 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為953.03元,為訂價2,380 元的0.4 。分析:本款進貨239 件,但其中236 件是在11月1 日才進貨,被告進貨後即需以8 折以下之價格進行銷售,減損被告之銷售利潤。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上受有損失。本款售出之219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數

5.21折計算,被告預計應得收入為271,555.62元,但因原告交貨遲延,被告最後平均出售價僅為訂價的0.4 ,共得208,714 元,被告所受折數損失為62,841.62 元。

⒐KO61款:進貨共300 件。原告除在8 月24日交貨3 件外,

至9 月20日交貨60件、9 月27日交貨235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21天、8 折24天、7. 2折13天、7 折23天、6.3 折6 天、5 折39天、3.

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5.87折銷售結果:本款進貨300 件,售出256 件,44件未售出,銷售比85.33%,銷售總金額為300,054 元,平均每件售出單價約為1,172.09元,為訂價2,880 元的0.41。分析:本款售出之256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87折計算,應得收入為432783.36 元,但因原告交貨遲延,致被告僅收入300,054 元,損失132,729.36元。庫存損失:結算售出256 件,實際銷售期為

175 日(93年9 月20日至94年3 月15日),平均每日售出件數約為1.46件。依原告遲交狀況及以每日平均售出1.46件計算,原告至少增加被告庫存7.3 件,而以本款平均以1,172.09元售出計算,原告應負擔之庫存損失至少為8,55

6.26元。以上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共計141,285.62元。⒑KO62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在8 月24日交3 件,9 月20

日交60件、9 月27日交235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23天、8 折23天、7.6 折6天、7.2 折6 天、7 折16天、6.3 折7 天、5 折39天、3.

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 折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約為5.66折。銷售結果:進貨300 件,售出227 件,73件未售出,銷售比75.66%,銷售總金額226,661 元,平均銷售單價約為998.51元,約為訂價2,480元之0.4 。分析:原告之遲延給付有減損被告之銷售期間利益,使被告在銷售之折扣數及庫存上均受有損失。售出之227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66折計算,被告預計收入約為318,635.36元,但因原告遲延給付,致被告實際僅收入226,661 元,減損91,974.36 元。庫存損失:

結算售出227 件,實際銷售期175 日(93年9 月20日至94年3 月15日),平均每日售出件數為1.29件;依原告遲交狀況以實際每日售出1.29件計算,原告至少增加被告庫存約6.45件,再乘以實際平均售價998.51元,被告損失約6,

440.39元。以上折扣損失及庫存損失共計98,414.75 元。⒒KO63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在9 月20日交貨58件,9 月

30日交貨237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7.5天、8 折33.5天、7.6 折6 天、7.2折6 天、7 折16天、5 折33.5天、3.8 折17.5天、3 折17.5 天 、2.5 折17.5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5.31折。銷售結果:進貨300 件,售出278 件,22件未售出,銷售比92.66%,銷售總金額為348,315 元,平均出售單價為1,252.93元,是訂價2,780 元的0.45。售出之278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31折計算,被告可預估收入為410,378.04元,惟因原告至9 月底才交貨,致被告僅售出348,315 元,受有折扣數利益之損失62,063.04元。

⒓KO64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8 月24日交3 件,9 月14日

交60件、9 月27日交233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5天、8 折8 天、7.2 折22天、5 折53天、3.8 折25天、3 折17.5天、2.5 折17.5天,以上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為5.38折。銷售結果:進貨300件,售出156 件,未售出144 件,銷售比51.98%,銷售收入為138,690 元。平均銷售單價為889.04元,為訂價2,58

0 元之0.34。分析:售出之156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38折計算,預估收入為216,534.24元,但現因銷售期延後,致被告實際收入僅138,690 元,減損折扣利益77,844.24 元。庫存損失:結算售出156 件,未售出達14

4 件。本款實際銷售期為180 日(93年9 月15日至94年3月15日),銷售期內平均每日售出0.87件,而原告遲交狀況為87件遲交17日,依比例計算受影響天數為4.93天。則以實際每日售出0.87件計算,因此增加庫存數為4.29件。

以本款平均售889.04元計算,被告損失金額為3,813.98元。本款被告因原告遲延所生之損失為81,658.22元。

⒔KO65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主要於9 月14日交60件,9

月27日交貨226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5天、8 折18天、7.2 折17天、7 折7天、5 折63天、3.8 折25天、3 折15天、2.5 折15天、2折5 天,以上全部銷售期間計算之平均折扣為5.29折。銷售結果:進貨300 件,售出148 件,152 件未售出,銷售比49.33%,銷售所得144,020 元。平均銷售單價為973.11元,為訂價2,880 元之0.34。分析:售出之148 件,以應銷售期間之平均折扣數5.29折計算,預估可得收入為225,

480.96元。但現僅售得144,020 元,被告因折扣損失之金額為81460.96元。庫存損失:結算未售出152 件,以本款實際銷售期180 日計算(93年9 月15日至94年3 月15日),銷售期日平均每日可售件數為0.84件,而原告遲交狀況為87件遲交17日,依比例計算遲交日期為4.93天,再以實際每日售出0.84件計算,本款因遲延而增加庫存之數量為

4.14件,故以本款平均售價973.11元計算,被告損失金額為4,797.43元。被告因本款所受損失共為86,258.39 元。

⒕KQ61款:共進貨300 件。原告在9 月30日交貨601 件,至

10月6 日再交237 件。本款應銷售期間內銷售折扣之總天數,統計如下:9 折12.5天、8 折25.5天、7.6 折10天、

7.3 折5 天、7.2 折17天、7 折7 天、6.3 折10天、5 折33天、3.8 折15天。該款至1 月底已售完,銷售期間共13

5 天。依此計算該款平均出售折數為6.56折。銷售結果:進貨300 件,售出297 件,銷售比99% ,銷售所得610,92

4 元,平均銷售單價2,056.98元,為訂價3,480 之0.59。分析:本款銷售狀況佳,惟因原告遲至10月後才大批交貨,以致被告於開始銷售時,即要配合秋季折扣,致被告利潤受有損失。按若售出之297 件,以平均折扣6.56折銷售,預估被告可得收入應為678,015.36元,但現銷售金額減為610,924 元,被告受有67,091.36 元之損失。

以上總計被告在針織衣方面,損失共1,642,121.88元等語。

原告則主張被告所計算之損害金額缺乏依據,銷售利潤不佳係因被告經營不良所致,與原告供貨之時點無關等語。經查,被告計算損害係以銷售日數及打折之日數推算出平均折扣數,而以牌定價預估未受遲延給付影響之銷售之金額,再與實際銷售金額相減,計算出所謂之折扣損失金額,此外,另以實際銷售日數及實際銷售數量推算出平均每日銷售數量,而以原告遲延日數推算若未遲延則可多銷售之數量(被告認此為庫存數量),再乘上實際銷售之平均單價,據以計算出所謂之庫存損失金額。實則,銷售狀況固然與鋪貨至門市之服飾數量有關,但亦與服飾設計、製造品質、牌定價格、市場景氣等等內外在條件有關,即以被告不主張遲延損失之KL

61、KL62兩款針織衣之銷售情形而言(被證28及29),KL61款於93年9 月20日之前,業已交貨222 件,於10月7 日再交

176 件,但其銷售情形,9 月不過銷售3 件,10月不過銷售23件,且其中有12件係以5 折售出,而實際銷售最大量則集中於94年2 月,3.8 折售出13件,3 折售出117 件,又KL62款於93年9 月27日之前交貨233 件,於10月7 日再交67件,但其銷售情形,9 月時銷售0 件,10月不過銷售12件,而實際銷售最大量亦集中於94年2 月,3.8 折售出9 件,3 折售出83件,2.5 折售出1 件,實際上與其他給付遲延之針織衣,如遲延較嚴重之KL64款(本院卷190 頁),於9 月僅交貨

3 件,其餘297 件於11月15日交貨,其銷售情形,除9 月銷售2 件外,實際銷售最大量亦集中於94年2 月,3.8 折售出

8 件,3 折售出89件,2.5 折售出1 件,相較之下,其間並無非常明顯之差距,真正大量銷售時點均落在牌定價折扣降到3 折左右之94年2 月間,而折扣數較少之月份,銷售數量明顯較差,每月銷售之數量差異甚大,故被告依據打折之日數推算預期之平均折扣數,進而預估未遲延給付之銷售金額,或以平均每日銷售數量推估未遲延給付則可多銷售之數量,均與銷售市場之現況不符,其計算之損害金額實欠缺事實之基礎,自非可採。

㈥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89年

2 月9 日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前揭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雖不可採,然除被告不主張之編號KL61、KL62、KQ62、KR61、KR62、KR63等6 種針織衣(本院卷181 頁)外,20款針織衣中之其他14款,原告均有給付遲延之情形詳如附表1 所示,給付遲延之結果,導致被告無法在換季之初即完成門市之鋪貨,款式尺寸件數不齊,且實際銷售日數減少,勢必影響該14款針織衣之銷售成績,造成被告損失,惟此種損失並無明確之數量,兩造就針織衣部份亦未訂定書面契約,被告欲證明其損害金額,顯然有重大困難。經查,兩造於93年7 月21日所訂定之4 種外套合約書,對於原告遲延給付則約定有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該合約細則第1 條約定:「除天災、人禍或不可抗力之情事及另行商訂之外,賣方得在約定之合約書交貨日期前按時出貨,但可彈性寬限七日(含七日),八日~三十日(含三十日)交貨,買方可扣除賣方貨款之千分之一(每日),三十日後視同逾期,買方可取消合約,並退還訂金,並扣除賣方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作為賠償買方之損失補貼」,依原告對條文之解釋(95年4 月10日筆錄),其給付遲延於7 日之內,不計算賠償,遲延8 至30日者,每日扣貨款1,000 分之1 ,遲延超過30日者,則被告得主張解除契約,並可要求退還訂金,及扣除訂金金額10% ,此3 者併存,均可由被告主張。被告雖主張遲延超過30日部分,仍應按日扣貨款1,000 分之1 至給付為止,惟依該條文之構造,明顯區分為7 日以下、8-30日、超過30日以上等三個範圍,並配置不同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應認被告主張超過30日部分仍應按日扣款云云,與條文體系不符,並不可採。按兩造間就4 款外套及20款針織衣之買賣,性質相同,時間相近,應認前揭買賣外套之合約書約定,係符合兩造對於給付遲延計算方式之利害衡量,參酌該約定以計算針織衣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屬適當。是以,原告給付遲延於7 日之內,不計算賠償,遲延8 至30日者,每日扣貨款1,000 分之1 ,遲延超過30日者,因被告未主張解除契約,然可要求退還訂金金額即貨款30% ,及扣除訂金金額之10% 即貨款3%(依前揭合約細則第5 條約定,訂金為貨款之30%), 至於KL63、KN61及KN62,原告分別缺交31件、43件、61件,均超出同前合約細則第3 條所約定可容許之數量5%上限,應認扣除該可容許件數以外部份,應併入遲延超出30日以上之件數內計算損害賠償,依此計算,該14款針織衣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195,80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 。從而,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認被告主張14種針織衣原告遲延給付之損害金額,以195,804 元為適當,被告於該金額主張與原告之貨款債權相抵銷,應屬可採,超出部分則無理由。

㈦綜上,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21,908 元(扣除被

告主張抵銷部份,計算式:2,717,712-195,804=2,521,908),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4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於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附表1

型號及約 協商後交貨日期 實際交貨日期 遲延件數 超過定件數 及件數 及件數 及日數 3 0日

1 KK61-1 93/9/30 120件 93/9/14 20件

240件 93/9/20 10件 90件41日 ˇ

93/10/15 120件 93/11/10 205件 115件26日

2 KK62-2 93/9/30 120件 93/9/4 3件

240件 93/10/13 1件 116件46日 ˇ

93/10/15 120件 93/11/15 235件 119件31日 ˇ

3 KL63-37 93/9/30 150件 150件39日 ˇ

300件 93/10/15 150件 93/11/8 248件 98件24日

93/11/10 21件 21件26日

缺31件(16)ˇ

4 KL64-47 93/9/30 150件 93/9/4 3件 147件46日 ˇ

300件 93/10/15 150件 93/11/15 297件 150件31日 ˇ

5 KL65-48 93/9/30 150件 93/9/9 3件 147件34日 ˇ

300件 93/10/15 150件 93/11/3 270件 123件19日

93/11/15 26件 26件31日 ˇ

6 KM61-39 93/9/10 180件 93/9/14 2件

360件 93/10/6 78件 78件26日

93/10/15 180件 93/10/18 278件 100件38日 ˇ

7 KN61-44 93/9/30 150件 93/8/24 3件 147件32日 ˇ

300件 93/10/15 150件 93/11/1 254件 107件16日

缺43件(28)ˇ

8 KN62-45 93/9/30 150件 93/8/24 3件 147件32日 ˇ

300件 93/10/15 150件 93/11/1 236件 89件16日

缺61件(46)ˇ

9 KO61-3 93/9/10 150件 93/8/24 3件

300件 93/9/20 60件 60件10日

93/9/27 235件 87件17日93/10/13 2件93/10/15 150件

10 KO62-4 93/9/10 150件 93/8/24 3件300件 93/9/20 60件 60件10日

93/9/27 235件 87件17日93/10/13 2件93/10/15 150件

11 KO63-30 93/9/10 150件 93/8/24 3件300件 93/9/20 58件 58件10日

93/9/27 235件 89件20日93/10/13 2件93/10/15 150件

12 KO64-16 93/9/10 150件 93/8/24 3件300件 93/9/14 60件

93/9/27 233件 87件17日93/10/6 4件93/10/15 150件

13 KO65-17 93/9/10 150件 93/8/24 3件300件 93/9/14 60件

93/9/27 226件 87件17日93/9/30 6件93/10/6 5件93/10/15 150件

14 KQ61-7 93/9/10 150件 93/8/24 3件300件 93/9/30 60件 60件20日

93/10/6 237件 87件26日93/10/15 150件附表2(元以下四捨五入)①遲延8-30日部分;共18,594元440x(90x23+115x19)x0.001=0000000x(116x23+119x23)x0.001=0000000x(150x23+98x17+21x19+16x23)x0.001=0000000x(147x23+150x23)x0.001=0000000x(147x23+123x12+26x23)x0.001=0000000x(78x19+100x23)x0.001=0000000x(147x23+107x9+28x23)x0.001=0000000x(147x23+89x9+46x23)x0.001=0000000x(60x3+87x10)x0.001=389 320x(60x3+87x10)x0.001=336360x(58x3+89x13)x0.001=479 400x87x10x0.001=348330x87x10x0.001=287 450x(60x13+87x19)x0.001=1095②遲延超過30日部分:共177,210元440x90x(0.03+0.3)=00000000x(116+119)x(0.03+0.3)=00000000x(150+16)x(0.03+0.3)=00000000x(147+150)x(0.03+0.3)=00000000x(147+26)x(0.03+0.3)=00000000x100x(0.03+0.3)=00000000x(147+28)x(0.03+0.3)=00000000x(147+46)x(0.03+0.3)=19744合計:18,594+177,210=195,804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0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