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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 告 己○○被 告 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癸○○被 告 戊○○

乙○○壬○○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子○○

辛○○○甲○○丁○○摩德廣告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寅○○被 告 銓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辰○○被 告 卯○○

丑○○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營業所所在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在台北市信義區或台北縣三峽鎮,且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提起收取訴訟,該訴訟之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而非以執行法院為管轄法院,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20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0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