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丙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楊偉奇律師邱瑞元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及公司帳簿表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提出能證明被告持有印鑑章、帳簿表冊、電磁紀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