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長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陸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