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9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分配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