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2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支票及印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之聲明及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裁判日期:200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