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丙○○
7號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被 告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儷玲律師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