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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尤伯祥律師被 告 丁○○

戊○○乙○○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7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裁判案由: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