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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17,03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