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澧滾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