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承攬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承攬契約書影本第7 條即可得知(見本院卷第45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按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