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8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被 告 乙○○
7之5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一部確定判決即合夥盈虧決算完結之執行結果,為本件給付部分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3 月6 日裁定命在決算完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合夥盈虧之決算已由本院96年度執字第1216號民事執行事件執行完畢,已經調卷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