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喬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32,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8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14